財政部關于印發(fā)《資產評估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1999年3月25日 財評字[1999]118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有資產管理局(辦公室),解放軍國有資產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有資產管理局:
為加強對資產評估機構的管理,促進資產評估機構上規(guī)模、上水平,我們制定了《資產評估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資產評估機構脫鉤改制工作,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一、實行資產評估機構等級管理制度,是深化資產評估機構改革,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促進資產評估機構規(guī)范執(zhí)業(yè)的重要措施,有利于資產評估行業(yè)進一步發(fā)展壯大。
二、全國各類從事資產評估業(yè)務的機構,按照規(guī)定要求,在脫鉤的基礎上向財政部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產評估資格。
三、對從事證券業(yè)務的資產評估機構,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初審后上報,由我部會同中國證監(jiān)會共同進行審批。
四、根據我國資產評估機構的實際情況,為積極穩(wěn)妥地推進機構等級管理制度,實行1年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達到規(guī)定等級標準的,批準相應的等級資格。
五、各地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管理、監(jiān)督和指導,積極慎重地組織實施,工作中出現(xiàn)的問題請及時上報和反映。
附件:
資產評估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附件
資產評估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資產評估機構的管理,提高資產評估工作質量,保證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客觀、公正執(zhí)業(yè),根據國家現(xiàn)行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資產評估業(yè)務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
第三條 凡從事資產評估專營、兼營業(yè)務的資產評估(估價)事務所(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等(以下簡稱資產評估機構)均應執(zhí)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專營資產評估機構是指以資產評估為主要業(yè)務的資產評估(估價)事務所(公司);兼營資產評估機構是指兼營資產評估業(yè)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等。
第四條 財政部是全國資產評估行政主管部門,對資產評估機構實行統(tǒng)一政策、分級管理。財政部負責管理、監(jiān)督全國資產評估機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市列財政廳(局)(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不同)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對本地區(qū)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五條 資產評估機構主要形式為合伙制,具備條件的也可以采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
第六條 資產評估機構實行資格管理。具備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授予資格并頒發(fā)資產評估資格證書。資產評估機構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執(zhí)業(yè)。資產評估機構資格證書由財政部統(tǒng)一印制并蓋章編號。
第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實行A、B、C三級管理。
第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實行有償服務,按標準收費。
第二章 資產評估機構的設立
第九條 資產評估機構可以由注冊資產評估師出資,合伙設立。
合伙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由注冊資產評估師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以各自的財產對資產評估機構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制資產評估機構的名稱為×××資產評估事務所。
第十條 資產評估機構可以由注冊資產評估師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資產評估機構,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資產評估機構承擔責任,資產評估機構以其全部資產對機構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資產評估機構的名稱為×××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
第十一條 根據第十條規(guī)定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資產評估機構,或由自然人出資設立的有法人資格的會計、審計、財務咨詢等相關行業(yè)的中介組織,可以再出資設立資產評估機構。具體辦法另行規(guī)定。
第十二條 設立合伙制的資產評估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2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須是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業(yè)滿3年,且無不良記錄;
(二)3名以上注冊資產評估師;
(三)8名以上專業(yè)職齡人員,且結構合理;
(四)書面合伙協(xié)議;
(五)合伙人實際出資總額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上;
(六)機構名稱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要求;
(七)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八)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資產評估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2名以上出資人。出資人須是注冊資產評估師,執(zhí)業(yè)滿3年,且無不良記錄;
(二)8名以上注冊資產評估師;
(三)12名以上專業(yè)職齡人員,且結構合理;
(四)公司章程;
(五)注冊資本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
(六)機構名稱符合要求;
(七)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經營條件;
(八)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從事資產評估業(yè)務的條件:
(一)由自然人出資設立,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注冊登記,有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資本符合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
(二)機構的合伙人或發(fā)起人中須有一名以上注冊資產評估師,且專門從事資產評估業(yè)務;
(三)機構內設立專職的資產評估部門,配備3名以上注冊資產評估師和相應的專業(yè)人員,財務獨立核算;
(四)有與開展評估業(yè)務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固定的辦公地點;
(五)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設立資產評估機構,須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上財政部門申請資產評估資格。
第十六條 申請資產評估資格須提交以下申報文件:
(一)資產評估資格申請書和資產評估資格申請表;
(二)合伙人協(xié)議或公司章程;
(三)合伙人、出資人簡歷;
(四)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原件和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五)省以上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對申請成立專營資產評估機構的,經財政部門審查后,向申請人出具同意設立資產評估機構的批準文件。申請人憑批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再向財政部門申請核發(fā)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第十八條 對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申請資產評估資格的,經財政部門審查后,向申請機構出具同意從事資產評估業(yè)務的批準文件。申請機構憑批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后,再向財政部門申請核發(fā)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批準成立資產評估機構的,應同時將批準文件抄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條 具備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實行年檢制度。對年檢合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須在其資格證書上加蓋財政部門年檢專用章。
第三章 資產評估機構的合并、分立、變更、終止
第二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資產評估機構可以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合并、分立,資產評估機構的合并、分立須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上財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三條 資產評估機構的名稱、通信地址、合伙人、出資人、法定代表人、評估部門負責人等發(fā)生變動的,應在變動之日起15天內到原發(fā)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資產評估機構終止前應成立包括出資人,該機構注冊資產評估師代表以及有關利益方在內的清算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在3個月內對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期間,資產評估機構應停止開展評估業(yè)務。
第二十五條 合伙制資產評估機構終止后,原合伙人對資產評估機構存續(xù)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二十六條 資產評估機構終止,應將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印章交回財政部門,并在全國性報刊上發(fā)布公告。
第四章 等級管理
第二十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實行A級、B級、C級管理。財政部負責審批和管理A級資格,并核發(fā)A級證書。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審批和管理B、C級資格,并核發(fā)B、C級證書。
第二十八條 A級資產評估機構的必備條件:
(一)20名以上注冊資產評估師;
(二)資產評估機構近3年內未受過處罰;
(三)注冊資本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四)按照有關規(guī)定提取風險準備金;
(五)按照有關規(guī)定提取事業(yè)發(fā)展基金;
(六)近3年年平均評估收入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上,或達到與之相應的評估資產值;
(七)具有規(guī)范和完善的評估業(yè)務質量控制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和健全的內部基礎管理制度;
(八)財政部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 B級資產評估機構的必備條件:
(一)8名以上注冊資產評估師;
(二)注冊資本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
(三)按照有關規(guī)定提取風險準備金;
(四)按照有關規(guī)定提取事業(yè)發(fā)展基金;
(五)近3年年平均評估收入在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達到與之相應的評估資產值;
(六)具有規(guī)范和完善的評估業(yè)務質量控制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和健全的內部基礎管理制度;
(七)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條 C級資產評估機構的必備條件:
(一)3名以上注冊資產評估師;
(二)注冊資本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上;
(三)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四)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可從事與其等級相適應的資產評估業(yè)務,不受地區(qū)、行業(yè)限制。
(一)A級資產評估機構可從事所有的資產評估業(yè)務;
(二)B級資產評估機構,可從事除金融資產和證券評估業(yè)務以外的資產評估業(yè)務;
(三)C級資產評估機構,可從事除金融資產、證券、政府指定評估業(yè)務以外的業(yè)務。
第三十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資格等級升降管理:
(一)資產評估機構等級實行動態(tài)管理,凡當年達不到本辦法規(guī)定的等級必備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次年下降到與其條件相對應的等級;達到本辦法規(guī)定的等級必備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可上升到與其條件相對應的等級;
(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負責審批本地區(qū)資產評估機構從C級晉升為B級的資格;資產評估機構從B級晉升為A級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初審連續(xù)三年的執(zhí)業(yè)情況后,報財政部審批;
(三)資產評估機構資格等級申報材料:
1.資產評估資格等級申請報告;
2.資產評估資格等級申請表;
3.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4.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5.資產評估機構年檢材料;
6.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資產評估機構開展資產評估業(yè)務,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制度。
第三十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故意出具虛假報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予以暫停執(zhí)業(yè),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吊銷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資產評估機構因過失原因出具具有重大遺漏問題的報告的,責令改正;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產生惡劣影響的,處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予以暫停執(zhí)業(yè),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五條 資產評估機構通過下列任何一種方式招攬業(yè)務的,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一)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支付回扣、傭金或介紹費等;
(二)對客戶或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欺詐、利誘;
(三)惡意降價收費。
第三十六條 資產評估機構允許他人以本機構名義承辦資產評估業(yè)務,或允許本機構注冊資產評估師同時在其他資產評估機構執(zhí)行業(yè)務的,予以警告。
第三十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與客戶存在利害關系應當回避而未予回避的,予以警告。
第三十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泄露客戶商業(yè)秘密的,予以警告。
第三十九條 資產評估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未辦理相應變更手續(xù)的,責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十條 資產評估機構拒絕、阻撓財政部門檢查、調查的,予以警告。
第四十一條 資產評估機構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資產評估機構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行為的注冊資產評估師追償。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外國及港、澳、臺地區(qū)的資產評估機構在我國境內設立獨資的資產評估機構或與我國境內資產評估機構共同出資設立合資、合作的資產評估機構,以及外國及港、澳、臺地區(qū)的資產評估機構來中國境內從事資產評估業(yè)務的有關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有關規(guī)定同時廢止。